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若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吴健

电话:(010)65646418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