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2023年5月31日联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