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告
2021-05-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规定,我厅对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做了核定,现将核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7日(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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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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