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2013-08-05

为落实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是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请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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