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2005-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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