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的通知
1997-11-24

《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已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确定的原则和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计划纳入地区和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应于1998年7月底前完成,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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