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2000-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0
256·浏览
附件
  •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