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学会、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