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工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第3号令)、《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2016〕111号)要求,为防范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建(构)筑物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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