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1049 《山西省用水定额》共分4部分,分别为:
——第1部分:《农业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
——第3部分:《服务业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本文件为DB14/T1049的第2部分。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1049.2—2015《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与
DB14/T1049.2—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修订如下:
——本标准中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 GB/T 4754-2017 进行编制;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标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及“参考文献”;取消了标准的调整系数和生产规模;增加了“单位产品用水量计算方法”。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出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个产品用水定额。
——按照山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取消漂白硫酸盐木(竹)浆、本色硫酸盐木浆、化学机械木浆、涤纶纤维、腈纶等18个山西境内基本无企业生产的产品用水定额;增加煤层气、青霉素工业盐、煤制乙二醇、合成洗剂用品、新能源汽车等34个产品用水定额;将电力生产按机组容量计算用水量变更为按发电量计
算用水量的产品用水定额。
——按照山西省工业企业现状节水技术水平对原煤、洗精煤、炼焦、甲醇(煤)、合成氨(原煤)等218个产品修订了用水定额。
——根据山西省生产企业较多的产品,依据企业现状用水资料,采用冒泡排序法(升序)、水平衡测试法、结构分析法、同类定额校验法和经验法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专家意见,对22个产品制定了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对184个产品制定了通用值、先进值。
——对《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DB14/T 1049.2—2015)中符合现状以及生产企业少的206个产品,本次维持原定额不变;对生产企业少但工艺水平有变化的11个产品,仅修订通用值。
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薄智军、亓雅莉、杨金海、王晶、郑伟、汤寅飞、刘玉婷、解敏、冯丹丹、赵建伟、温广梅、李卫、刘继平、文高峰、张雪梅、安钦、崔瑞杰、赵舜恒、程普云、王宏义、张慧芳、马桂桂。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4/T1049.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