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四阶段)
2016-08-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Ⅰ型试验、Ⅱ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 2 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Ⅴ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No.134/2014)。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Ⅱ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怠速限值要求;
──修改了Ⅲ型试验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两轮摩托车Ⅰ型试验的测试循环修改为世界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
──加严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Ⅱ型试验要求;
──Ⅴ型试验中对车辆类别重新进行了划分,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5 月 11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4622—2007、GB 20998—2007,部分代替 GB 14621—201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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