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其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监测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本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方法等技术文件。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港口、机场、铁路等运输站点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齐康、金韬、潘洲、蒲军军。
本方法咨询专家:朱建忠、王煜、王大军、冯震华、闻君、刘世飞、董蓉、刘继未、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