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第13部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2018-04-11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共分为十三个部分,本部分为DB42/T349的第13部分。
本部分代替DB42/T349-2006《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中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内容。
本部分与DB42/T349-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第13部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在―范围‖章节中增加了取(用)水定额的适用对象;
——将第2章调整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并补充相应内容;
——在第4章表1中增加―先进通用值‖和―先进值‖,并确定相应取(用)水定额;
——增加第5章―用水计量要求‖,并补充相应内容;
——增加第6章―定额使用说明‖,并补充相应内容;
——增加―参考文献‖章节,并补充相应内容。
本部分由武汉市水务局提出。
本部分由湖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管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袁晓辉、叶辉、昝玉红、张军、赵海峰、吴小涛。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情况为:
——DB42/T3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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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武汉市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第13部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DB42_T349.13-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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