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
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
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
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钢铁烧结及球
团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的规
定,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