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2018-07-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办法》),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采选矿、非金属矿物制品、家具等六行业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的确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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