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
2016-09-19

DB3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2801 的第4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
求。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
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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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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