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
1998-01-21

本标准从环境医学观点规定了环境锅污染所致健康危害区的判定原则、观察对象、健康危害指标及其联合反应率的判定值。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中国医科大学、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诗文、岳麟、袁一傲、徐兆发、孔庆瑚。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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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GB+T+17221-1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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