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料含硫量限值
2002-02-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对锅炉、窑炉等燃烧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防止城市大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上海市政府[1999]37号文件《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控制燃料含硫量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燃料中含硫量的最高限值。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锅炉管理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杨锦德、王圣德、谈宏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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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燃料含硫量限值(DB31+267-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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