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过程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要求,设计、施工与质量保证要求,入场要求,运行要求,封场要求,生态恢复要求及污染物排放与监测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的定义;
——细化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完善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运行期,封场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生态恢复要求,以及其不再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管理的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