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03-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了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 20□□年□□月□□日起,其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生产箱包的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橡胶鞋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本标准是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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