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1996-03-06

为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监测,特别是样品采集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颗粒物的测定内容包括了采样、测定及计算,固定污染源监测一般应照此执行,除非有关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如火电厂在其排放标准,铬(硫)酸雾、铅(或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在其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也应遵守。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复杂,本标准规定的采样内容应理解为一般性要求,采样时还应遵守有关排放标准和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的具体规定。
固定污染源竣工验收监测和日常监督性监测的工况及频次要求,本标准并不特别涉及,监测时还需引用有关排放标准、监测规范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的规定。
由于锅炉排放监测工况要求,不是在其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而是在其烟尘测试方法中规定的,因此,即使批准发布了本标准,仍将GB 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予以保留。但不应理解为本标准与它有任何矛盾。实施监测时除执行规定外,不详之处仍可引用本标准。除此之外,GB 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己被本标准所包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即行废止。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光锉、常德华、周扬胜、周光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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