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9-10-09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3/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 DB13/2167-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赵文英、刘冉、时嘉凯、魏梓煊、杨士超、任钢、马学军、王春敏、 曹鑫、王素欣、朱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2167-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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