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非等效采用CAC/RCP33-1985《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的卫生标准》的部分内容。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参与起草单位:福建省卫生防疫站、广东省卫生防疫站、厦门龙舌山矿泉水厂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林升清、穆源铺、史根生、邓峰、纪华山、文彦、徐继康、王政、陶勇。·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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