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2006-06-02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22号)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1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19个指标。随着生态工业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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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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