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404-2007)的修订,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为保持与现行排污许可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的衔接,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等,将标准名称修订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明确了钢铁工业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完整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炼焦化学生产工序;
——调整、补充了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
——明确了钢铁工业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调整了验收监测报告的内容,删除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监测结果比对、公众意见调查、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等相关内容;
——取消了对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大于等于 75%的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明确了验收执行标准、监测内容、因子及频次;
——完善了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修订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工》(HJ/T404-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