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1-11-12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在合理利用海洋自然净化能力的同时,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保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初始稀释度、混合区范围及其他一般规定。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WKB 4-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4-2000。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1988)正在进行修订,在GB 3838-1988修订稿出台之前,本标准引用标准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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