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2001-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结合闽江流域的实际情况,对DB35/321-1999《闽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进行修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比较,在下列内容和章节作了修订: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提高;

——交接断面作了调整;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世良、黄承嘉、刘建、张孝棋、陈弘。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1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定。本标准自2002年1月15日起实施,同时代替DB35/321-1999。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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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DB35+321-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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