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1996-01-2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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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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