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04-08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瑾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 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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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402_2002-1-1_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_GBZ+1-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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