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以吨产品负荷为控制基点,以碱回收十二级生化,并辅助以适当的物化处理为技术依托,确定造纸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污染物排放量(吨产品负荷)和日均最高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本标准不再分级,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企业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指标值进行了调整,和原标准第二时间段二级标准值相比,BOD5、SS加严,CODCr基本保持不变,排水量加严。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0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2—1999。

本标准首次发布1983年,199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1988)正在进行修订,在GB 3838—1988修订稿出台之前,本标准引用标准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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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0_2001-11-12_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GB+3544-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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