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
2022-05-1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加快美丽湖北建设,率先实现绿色崛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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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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