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2-06-1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 864—201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52/ 8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3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3 年版的第 2 章);
c) 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3 年版的第 3 章);
d) 调整了“标准分级”(见 4.1.1,2013 年版的 4.1.1 和 4.1.2);
e) 调整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见 4.1.2 和 4.2.3,2013 年版的 4.1.3和 4.2.3);
f) 增加了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见 5.1);
g)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见 5.2.4 和 5.3.5,2013 年版的 5.1.6、5.2.6和附录 A);
h) 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 6 章)。
本文件于2022年6月15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22〕81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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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_864-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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