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条款;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无氨水的制备;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试剂配制、样品保存时间、校准曲线标准物质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校准曲线类型等内容;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并发布的《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