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
2022-08-0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副主编单位: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汇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清环智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南通斐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绿之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恒联海航(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艾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天之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西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学有机复合污染控制工程教育都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河北科技大学、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梅思泰克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盈和环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新民、王迪、赵文娟、邵霞、钟玲、许夏、张钢锋、席劲瑛、王互、张玮琦、范西彩、卜梦雅、冯晶、杜雅兰、吴克食、张丽娜、张炳权、刘海、纪甜甜、齐一谨、王琪、李旭、陈卫华、郭中卫、肖治浪、沈志成、梁文俊、成卓书、於建明、赵晴、吴琼、曹余庆、张长松、莫晓洁、马占魁、吴子豹、朱双成、董仕宏、何文、张艳芳、王栋、李南娜、蔡晓红、王月昶,龚卫虎、王健、韩万辉、郝玉东、韩世雄、李伟欣、陈鹏、焦正、颜炳君、李相贤、王欣、郭斌、张志国、荀本舟、于斌、冯春雷、王涛、王翼鹏、何爱民、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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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T_ACEF+035-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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