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实施《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
《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进而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实施《负面清单》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稳投资的重要意义,坚决杜绝建设“面子工程”,避免要素无法保障的项目仓促上马,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严格管控低效、无效投资,不该上的项目一律不建,该上的项目全力支持;要按照“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适度超前谋划布局基础设施上,重点用于群众急切期盼的民生领域上;要把有限资源用于撬动作用大、引导带动效果明显的重大项目上。通过实施《负面清单》,推动资源从低质低效领域流动到高质高效领域,实现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持续、健康、良性循环发展。
二、切实抓好《负面清单》落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批准投资建设,拟建、在建和建成的要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叫停。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整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已建成的要分类施策,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审批建设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管理;违规审批建成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快整改,该淘汰退出的淘汰退出,有利用价值的充分开发利用。
三、全面加强《负面清单》实施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全面加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的监管。对法律法规、现有制度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加强地区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实施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提高监管质效。
四、建立公共资金绩效评估制度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主体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管,按年度对各部门公共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估,强化绩效评估成果运用,评估结果与财政预算安排挂钩。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造成公共资产闲置、损失、浪费以及项目超预算支出、“半拉子”工程、建成后闲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五、建立违反《负面清单》管理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负面清单》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性质严重的依纪依规予以约谈。
六、建立《负面清单》完善和执行情况评估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要不断加强政策梳理,对于需要增补的投资负面清单事项,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关投资统计核算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研究提出增补、调整意见,适时发布《负面清单》更新版本。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负面清单》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