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2022-07-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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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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