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2022-07-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与《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
——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
——完善了样品分类;
——改进了分析方法;
——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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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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