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2023-07-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5月31日

0
332·浏览
附件
  •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