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清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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