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23-06-15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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