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的修订。《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1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