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
2024-01-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排放源管控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管控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9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

——补充完善了适用范围的内容;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补充完善了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等文件材料管理要求;

——补充完善了档案的保管与统计、保管期满的处置、补充等档案管理要求;

——补充完善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要求;

——补充完善了附录 A,增加了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D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9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2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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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HJ 8.4-2023代替HJT+8.4-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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