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01-15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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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1346-2023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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