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 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标准。 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的修订,同时整 合纳入并修订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年,2012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规定;
——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规定;
——优化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细化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 年9 月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1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麻纺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28938—201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相应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28938—2012)同时废止。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 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6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9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