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21-01-0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月4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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