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2021-08-06

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我们编制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1年8月6日
附件: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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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浙发改社会〔2021〕299号+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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