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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