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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