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4-07-18

文件


环发[2014]107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2014年7月18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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