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19-12-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8〕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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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舟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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