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0日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Copyright © 2023 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820号 浙ICP备18055521号-4 Designed By Wanhu